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為320萬元、持有未滿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為160萬元、80萬元及40萬元、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1.先計算「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20萬元(A)。
2.再計算「當年度」出售1.以外之證券交易所得:160萬元+80萬元+40萬元=280萬元(B)。
3.合併1.及2.後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550萬元(C)。
4.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
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優惠以A之半數為限,全部證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額計入:320萬元*1/2+(550萬元-320萬元)=390萬元。
本局提醒,如對於前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340
更新日期:2014/04/30
本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致其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而該被投資事業之虧損亦應以實質發生為限。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如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僅提供轉投資中介功能,未僱用員工從事營運或無積極營業行為等),應提供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因其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經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出資額因承擔實質營業上損失而折減等資料),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本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00%持有被投資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之投資損失,若A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註冊登記,並轉投資大陸地區B公司,實質為投資控股公司,僅有投資活動之業外損益,故甲公司究有無投資損失,應視A公司所轉投資之B公司其實質營運事業有無實際發生虧損而定,甲公司如未提示實質轉投資事業B公司發生虧損之相關證明文件,則不符上開查核準則規定,應否准投資損失之認列。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並提示合法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2014/04/23
本局查核發現,甲牙醫診所網路留言及評價良好,惟98至101年度申報植牙數偏低,遂鎖定查核該診所自費植牙項目,並利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及網路搜尋有關植牙器材廠商資料,經調查結果,掌握該診所98至101年進貨植體及牙冠數量,並查調診所負責人及其配偶往來銀行帳戶,查得該期間2人現金存入約5,200萬元,同一帳戶之支出項目均為支付進貨款項,因其未能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本局認定負責人漏報98至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合計約2,300萬元,預估補徵稅額93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本局今(103)年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列入經常性查核業務,本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更新日期:2014/04/23
本局表示,前揭財政部令發布前,會計師接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該年度委託其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名冊向稽徵機關列冊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檢討廢止該列冊申報作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更新日期:2014/04/17
本局說明,兌領之統一發票須為103年3、4月或5月份未列印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為購買土地、黃金等免稅商品或經本局及所屬單位兌領過之發票,不得兌領;若已於活動期間兌領過讀卡機者,亦不得重複兌領。
本局指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及推廣網路報稅,多加運用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在家上網報稅亦能獲得便捷又快速之網路服務,並宣導民眾購物索取統一發票,特別舉辦本次活動,期透過多元宣導方式灌輸納稅觀念,以提升納稅意願;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1
更新日期:2014/04/15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電子發票,特別規定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1.經營零售業務。
2.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瑤珠
聯絡電話:08-7311166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4/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該所得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房地總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再劃分房屋及土地比例,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當年度其他各類綜合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上述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能提示個人買進及賣出時之契約書、收付價金憑證資料,則可核實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如未劃分或是僅劃分買進時或賣出時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該局另針對臺北市地區房屋之10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進一步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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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納稅人交易實際成交金額、成本及費用者,則依規定核實認定房屋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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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交易成交金額及成本或是稽徵機關尚未查得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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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該房地總成交金額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上揭房地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交易收入,再依該收入之15%計算房屋之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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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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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8%,計算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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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臺北市房屋:依依賣出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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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雖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參照財政部訂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標準核定,惟個人申報相關交易所得,如僅按該部核定標準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亦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並得處以罰鍰,請勿因疏忽或誤解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嗣後補稅甚至受罰之困擾。如仍有疑問,可洽詢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各諮詢窗口。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4/04/10
民眾邱先生詢問,他租屋經營小吃店〈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為每月25,000元,在支付租金時要不要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租金中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又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邱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稅款亦即2,5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邱先生應依規定於每月支付租金時扣取稅款繳納國庫, 並依前揭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所扣取之稅款及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兩者缺一不可,否則經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或補報扣繳憑單外,還會依規定處以罰鍰。該分局特別提醒,以上規定,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查定課徵之營利事業均適用哦! |
《賦稅》2014-04-01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朱小姐的飲料店每期(3個月)繳納2,700元,102年度只經營8個月,每月900元營業稅以1%計算之每月營業額為90,000元,當年度營利所得為:〔90,000元×8個月×6%純益率(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43,200元〕,即為朱小姐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額。
該局補充說明,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而未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各行業之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不同,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可向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稽徵機關查詢。
《賦稅》2014-01-20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多在春節假期前發放年終獎金,今年春節假期在元月份,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年終獎金是否需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其扣繳率為5%。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3年為69,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9,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
《賦稅》2014-01-17 |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財政部規劃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國稅局說明,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國稅局並將針對以往未向稽徵機關查詢個人所得歸戶資料之納稅義務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查詢所得之管道,使其順利取得所得資料完成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 一、對於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簡訊方式輔導。 二、對未留有手機號碼之申報案件,以發送e-mail或郵寄查詢所得管道之方式輔導。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及信託行為受託人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籲請憑單填發人多加配合免填發作業,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HOT專區「憑單填發無紙化作業專區」查詢。 |
《賦稅》2014-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