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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证券交易所得持有满3年之优惠说明

本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於102年度以后出售其持有满3年以上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者,於计算其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减除其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损失,余额为正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余额为负者,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内,从当年度各该款所得中减除。为使纳税义务人了解相关规定,本局特别举例说明。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为320万元、持有未满3年之「股票」、基金及期货交易所得分别为160万元、80万元及40万元、101年度出售证券交易损失50万元。
1.先计算「当年度」出售持有满3年以上之股票所得:320万元(A)。
2.再计算「当年度」出售1.以外之证券交易所得:160万元+80万元+40万元=280万元(B)。
3.合并1.及2.后减除以前年度证券交易损失:320万元+280万元-50万元=550万元(C)。
4.计入基本所得额之证券交易所得:
  持有满3年以上之证券交易所得减半优惠以A之半数为限,全部证券交易所得(即C)超出A之部分,全额计入:320万元*1/2+(550万元-320万元)=390万元。
  本局提醒,如对於前揭规定有不明了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辖税捐稽徵机关查询或於上班时间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专线0800-000321查询,有专人详细解说。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 转 1340

 

更新日期: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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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国外被投资事业无实质营运活动者之投资损失应提供之证明文件

本局表示,财政部103年4月9日修正发布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投资损失应有被投资事业之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证明文件。但被投资事业在国外且无实质营运活动者,应以其转投资具有实质营运之事业,因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始得认列投资损失。
  本局进一步表示,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损失,应以被投资事业发生亏损,致其原出资额折减,始为实现,而该被投资事业之亏损亦应以实质发生为限。被投资事业在国外者,如无实质营运活动(例如:仅提供转投资中介功能,未雇用员工从事营运或无积极营业行为等),应提供其转投资之实质营运事业,因其营业上亏损致该国外被投资事业发生损失之证明文件(例如:最近年度经当地合格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告及出资额因承担实质营业上损失而折减等资料),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代表或外贸机关之验证或证明。
  本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公司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100%持有被投资A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之投资损失,若A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BVI)注册登记,并转投资大陆地区B公司,实质为投资控股公司,仅有投资活动之业外损益,故甲公司究有无投资损失,应视A公司所转投资之B公司其实质营运事业有无实际发生亏损而定,甲公司如未提示实质转投资事业B公司发生亏损之相关证明文件,则不符上开查核准则规定,应否准投资损失之认列。
  本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102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注意上开新修正之规定并提示合法相关证明文件,以维护自身权益。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陈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340

 

更新日期: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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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及植牙业者应将自费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以免被补税处罚

本局表示,医疗美容及植牙为高自费性医疗业者,为健全税收,维护租税公平与社会正义,本局102年下半年针对网路名气大且申报医疗自费收入偏低之医疗美容及植牙业者加强查核,成绩斐然。
  本局查核发现,甲牙医诊所网路留言及评价良好,惟98至101年度申报植牙数偏低,遂锁定查核该诊所自费植牙项目,并利用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及网路搜寻有关植牙器材厂商资料,经调查结果,掌握该诊所98至101年进货植体及牙冠数量,并查调诊所负责人及其配偶往来银行帐户,查得该期间2人现金存入约5,200万元,同一帐户之支出项目均为支付进货款项,因其未能提示相关证明资料,本局认定负责人漏报98至101年度执行业务所得合计约2,300万元,预估补徵税额930万元,并按所漏税额处罚。
  本局今(103)年将持续针对自费性高之医疗美容、植牙业者,列入经常性查核业务,本局特别呼吁业者如有短、漏报自费收入之情事,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均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缴所漏税款并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二科 徐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426

 

更新日期: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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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自102年度起免向稽徵机关申报受托查核签证之营利事业名册

本局表示,依财政部102年12月2日台财税字第10200129350号令规定,已废止会计师应於每年12月底前向稽徵机关申报该年度委托其办理所得税查核签证之营利事业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名册作业规定。
  本局表示,前揭财政部令发布前,会计师接受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委托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或未分配盈余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应於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委托其办理所得税查核签证之营利事业或机关团体名册向稽徵机关列册申报。基於简政便民及提升行政效能考量,爰检讨废止该列册申报作业规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利用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本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本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审查一科 江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320

 

更新日期: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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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自然人凭证,「机」不可失,快来兑领「读卡机」!

本局表示,102年6月1日后申办自然人凭证IC卡且设籍本局辖区之纳税义务人,自103年4月21日起,可持自然人凭证IC卡、身分证(或影本)及103年3、4月或5月份统一发票收执联5张(验后不发还,全数捐赠慈善机构),至本局所属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兑领读卡机1台,兑领时间自103年4月21日起至兑完为止。
  本局说明,兑领之统一发票须为103年3、4月或5月份未列印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收执联,如为购买土地、黄金等免税商品或经本局及所属单位兑领过之发票,不得兑领;若已於活动期间兑领过读卡机者,亦不得重复兑领。
  本局指出,为配合推动电子化政府及推广网路报税,多加运用以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经财政部审核通过之电子凭证,在家上网报税亦能获得便捷又快速之网路服务,并宣导民众购物索取统一发票,特别举办本次活动,期透过多元宣导方式灌输纳税观念,以提升纳税意愿;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本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服务科 吕股长
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271

 

更新日期: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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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改采使用电子发票继续适用奖励措施。

财政部为赓续推动电子发票,辅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之营利事业顺应潮流,改为电子发票,特别规定营利事业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机关或该部财政资讯中心申请改为使用电子发票,於103年1月1日以后申请并经核准改为使用电子发票,仍得在符合规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该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其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之纯益率标准得降低1个百分点;非属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案件之所得额标准得降低2个百分点:
1.经营零售业务。
2.全部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3项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但遇有机器故障,致不能依上开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
3.依规定设置帐簿及记载,且当年度未经查获有短漏开发票情事。

新闻稿联络人:营所遗赠税课许课长瑶珠
联络电话:08-7311166分机100

 

更新日期: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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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订定102年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计算之规定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有出售房屋,属财产交易所得;该所得之计算,应依所得税法规定以交易时之房地总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转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再划分房屋及土地比例核实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合并当年度其他各类综合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该局说明,上述房屋及土地比例,如能提示个人买进及卖出时之契约书、收付价金凭证资料,则可核实计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如未划分或是仅划分买进时或卖出时房地之各别价格者,应以房地买进总额及卖出总额之差价,按出售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之比例,计算房屋之交易损益

该局另针对台北市地区房屋102年度财产交易所得计算规定,进一步说明如下:

  1. 个人已提供或稽徵机关已查得纳税人交易实际成交金额、成本及费用者,则依规定核实认定房屋交易所得。

  2. 个人未申报房屋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实际交易成交金额及成本或是稽徵机关尚未查得实际成交金额及成本者稽徵机关应按下列标准计算所得:

    1. 稽徵机关仅查得或纳税人仅提供交易时之实际成交金额,而该房地总成交金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应以查得之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上揭房地比例,计算归属房屋之交易收入再依该收入之15%计算房屋之交易所得

    2.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下列标准计算所得额:

      1. 经台北市政府依「台北市房屋标准价格及房屋现值评定作业要点」第15点认定为「高级住宅」者:依卖出房屋之房屋评定现值之48%,计算交易所得

      2. 其他台北市房屋:依依卖出房屋之房屋评定现值之42%,计算交易所得

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注意,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虽规定,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得参照财政部订定财产交易所得之标准核定,惟个人申报相关交易所得,如仅按该部核定标准申报,经稽徵机关查获实际成交价额、原始取得成本及费用者,亦应按实际查得资料,重新计算所得课税,如符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之漏报或短报情事者,并得处以罚锾,请勿因疏忽或误解规定而申报错误,造成嗣后补税甚至受罚之困扰如仍有疑问,可洽询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各谘询窗口。

(联络人:审查二科股长;电话2311-3711分机1550

 

更新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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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并支付之团体寿险可否列为保险费

虎尾稽徵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3条第5款规定,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之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以营利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台币2千元以内部分,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员工之补助费,应转列各该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办理薪资扣缴申报。该所进一步说明,团体规划或团体汇缴之投资型团体人寿保险及投资型团体年金保险,非团体保险性质,自无上开规定之适用。
《赋税》201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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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负责人承租房屋作为营业场所,於给付租金时,亦应依规定办理扣缴

民众邱先生询问,他租屋经营小吃店〈为小规模营利事业〉,房屋租金为每月25,000元,在支付租金时要不要扣缴税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凤山分局表示,依照所得税法规定,承租房屋之营利事业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於每月给付租金时应依规定扣缴率,从给付租金中扣取税款,并於次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再於每年1月底前(如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延长至2月5日止)将上年度内扣缴之税款,开具扣缴凭单汇报国税局查核,又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时,免予扣缴。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邱先生承租房屋每月租金25,000元,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租金应按给付额扣取百分之十税款亦即2,500元,已达应扣缴税额标准,邱先生应依规定於每月支付租金时扣取税款缴纳国库,
并依前揭规定期限内向国库缴清所扣取之税款及向国税局申报扣缴凭单,两者缺一不可,否则经查获,国税局除限期责令补缴应扣未扣税款或补报扣缴凭单外,还会依规定处以罚锾。该分局特别提醒,以上规定,无论是使用统一发票或免用统一发票查定课徵之营利事业均适用哦!
《赋税》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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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申报个人综所税之小规模营利所得

高雄市前镇区经营饮料店朱小姐来电询问:102年度5月开始经营饮料店,每3个月缴纳2,700元营业税税款,103年度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该如何计算并申报该笔营利所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朱小姐的饮料店每期(3个月)缴纳2,700元,102年度只经营8个月,每月900元营业税以1%计算之每月营业额为90,000元,当年度营利所得为:〔90,000元×8个月×6%纯益率(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之纯益率)=43,200元〕,即为朱小姐102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应申报之营利所得额。
该局补充说明,每月销售额未达20万元而未使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因各行业之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不同,营利事业之负责人可向营利事业所在地之国税局所属稽徵机关查询。

《赋税》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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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给付居住者年终奖金若在 69,500元以下,免扣缴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行号多在春节假期前发放年终奖金,今年春节假期在元月份,最近常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年终奖金是否需扣缴所得税?
国税局指出,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第8条规定,兼职所得及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其扣缴率为5%。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103年为69,501元)免予扣缴所得税,惟仍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03年1月10日发放员工甲、乙两人102年度年终工作奖金(非每月给付之薪资),甲君领取年终工作奖金5万元,因未达起扣标准69,501元,所以不会被扣缴所得税,乙君领取年终工作奖金7万元,已达到起扣标准,应按给付额扣缴5%所得税,即7万*5%=3,500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扣缴义务人,按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有关薪资所得之计算,系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包括薪金、工资、津贴、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等。因此,员工领取之年终工作奖金,仍属员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资,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办理扣缴。
《赋税》20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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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自103年1月8日起施行!

南区国税局表示,为节能减纸并简化税政,财政部规划推动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所拟具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条文修正案,经总统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并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国税局说明,103年适用免填发凭单之范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含境内居住之国人及外侨)。
二、凭单填发单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机关申报之102年度扣缴凭单、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及相关凭单,并经稽徵机关纳入结算申报期间提供所得资料查询服务。

国税局特别提醒,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填发时,凭单填发单位仍应填发,不得拒绝,且凭单填发单位应提供纳税义务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请管道。国税局并将针对以往未向稽徵机关查询个人所得归户资料之纳税义务人,以下列方式通知查询所得之管道,使其顺利取得所得资料完成结算申报,因此,纳税义务人权益不受影响:

一、对於留有手机号码之申报案件,以发送简讯方式辅导。
二、对未留有手机号码之申报案件,以发送e-mail或邮寄查询所得管道之方式辅导。

至於纳税义务人如为国内事业、团体、执行业务者及信托行为受托人者,通常须於每年3月间取得所得资料以准备申报所得税,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资料,较乏充裕时间办理申报,且未来如欲开放渠等於网路上查询所得资料,亦需进一步规划简便可行之身分认证方式,故103年暂不列入适用,凭单填发单位仍应於103年2月10日前将凭单填发予前开纳税义务人。

国税局吁请凭单填发人多加配合免填发作业,共同为环保尽一份心力。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该局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至该局网站首页/HOT专区「凭单填发无纸化作业专区」查询。
《赋税》2014-01-17